甘肃“法”护营商环境加速度 发布七大典型案例
凤凰网甘肃| 2023-01-07 10:07:12

文/图 马斌

1月6日,凤凰网从甘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聚势赋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了便民措施,一站式诉讼服务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跑出加速度。当日,还发布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七大典型案例。

甘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聚势赋能”新闻发布会现场 马斌 摄


(资料图)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剑勇说,借助“智慧法院”建设,甘肃省高院推出了网上立案、网上送达、一码通办、云上庭审等多项便民利民工作措施,为群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推动涉企案件办理提质增效,云网一体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跑出甘肃“加速度”。

据悉,当日发布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七大典型案例涵盖破产清算、民商事案件办理和执行等案件类型,在挽救濒危企业、保护中小投资者、智慧法院平台运用、一站式多元解纷、民商事案件调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等方面皆具有较大影响。

附:甘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七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是陇南市第一家上市公司。自2018年起,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2021年7月8日,经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9月,管理人发布公告,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最终确定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组建的联合体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2年4月2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恒康医疗破产重整程序。经过两个月的执行期限,2022年6月23日,经管理人申请,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裁定终结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案例二】平凉崆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平凉崆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平凉地区峡中水泥厂,成立于1973年5月,企业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后该企业经过改制,于2004年12月3日登记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735.99 万人民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负债较多。2017年4月7日平凉市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平凉中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4月20日裁定受理了平凉市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崆峒水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及法院同意后,2017年8月24日,崆峒水泥公司的原股东黎某将其持有的90%的股权转让给周某洪,原股东黎某龙、黎某滢分别将其持有的5%的股权转让给吴某凤,转让后由两位股东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历经平凉中院及省法院对5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三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及管理人核查,并经法院协同管理人多方协调,于2019年12月24日裁定确认了债权人与崆峒水泥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后因疫情影响,裁定将和解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8月24日。本案总计化解债权额为9117万余元,涉及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等27家债权人,其中职工债权、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其欠缴的税金等得到100%清偿,涉及金额为88854164.26元。期间,还积极配合社会保险部门解决了300多名企业职工的安置遗留问题,有效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三】甘肃某文化传播公司诉宁波某作家报刊公司等133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

甘肃某文化传播公司受让取得相关文章及图片的著作权,该公司经搜索发现宁波某作家报刊公司等133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各自所属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或者图片。甘肃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上述133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133件侵权案件系列诉讼。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收到该批案件后,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这133件系列案认真进行了梳理分析,针对所诉被告均在外省地区、案情类似、案件标的额较低等特点,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考虑,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系列案件全部委派至甘肃政法大学、甘肃赛信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失败的,直接转入线上立案程序。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当事人仍有调解意向并同意在线调解的,委托具有知识产权从业背景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诉中调解。调解员指导双方当事人搜索、注册并登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视频连线双方当事人,经过多轮调解,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向被告释法明理,向原告说明被告的实际经营现状,最终76起案件纠纷通过在线调解达成和解,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和解协议现已全部自觉履行完毕。

【案例四】大通军昌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8年5月,大通军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昌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五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军昌公司运输路基填料至中铁五局五公司G309线金河项目部管段内,运输方量和运距以现场人员签收的单据为准。合同签订后,军昌公司运输了物料并向中铁五局五公司开具金额为2 756 588.15元的专用发票。中铁五局五公司累计向军昌公司付款1 340 000元。军昌公司以中铁五局五公司尚拖欠其运费为由,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中铁五局五公司支付运费1 416 58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 632.79元。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军昌公司诉讼请求。军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兰铁中院二审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通过在线诉讼的方式进行审理,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中铁五局五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军昌公司运费1 416 588.15元,并于双方约定日期履行到位。

【案例五】张某某与王某某等人追偿权纠纷案

2016年,兰州鑫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公司)及股东王某某等人与张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鑫汇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财产及设备转让给张某某所有。各转让方承诺,除协议载明的债务外,鑫汇公司再没有任何债务。如果有相关债权人向鑫汇公司主张债权等权利,该债权由转让方各股东及隐名股东王某承担偿还责任,且转让方各股东及王某自愿连带向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各方依据协议约定完成股权交割并进行了变更登记,而后因鑫汇公司在案涉股权转让前,为案外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本案各转让方对受让方隐瞒了鑫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事实,最终鑫汇公司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共向债权人支付案件款和执行费共计1767000.15元,张某某遂分两次向皋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支付上述费用。

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王某等人共同赔偿张某某财产损失1117000.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王某某、王春某等人连带支付张某某违约金335100元。各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六】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件

2022年初,天水中院立案受理了部分农信联社与涉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园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申请标的37.3亿元。该系列案件均为银行向景园公司及其关联的房地产公司发放大额贷款后,各房地产公司因无力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而被诉讼或仲裁。在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水中院在该系列案件执行中创新“一拍即得”财产处置方式的运用,即对涉案拍卖物经一次司法拍卖仍无人竞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以一拍保留价以物抵债接收涉案资产。在拍卖公告期满并流拍后,以流拍价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46件,执行到位15.45亿元,执行到位率连续三季度位列全省第一。

【案例七】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执行案

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拖欠范某某工程款405万元,拖欠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27万元。起诉前,安定法院根据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分别保全了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行定西分行账户资金共计327万元。之后,范某某以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范某某向安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定区法院又依范某某的申请冻结了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定西分行账户。因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短缺,其开发的联鑫小区11、13、14号拆迁安置楼停工建设,导致安置户长期向市、区两级政府信访。

安定区法院在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由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无权属争议商铺为担保的“等值替换”方式,为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释放案件冻结的账户资金150万元,保证了该公司复工复产。同时,安定区法院将商铺拍卖款项优先发放给申请人,依法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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