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明确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国家消防救援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制定了《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各地消防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各地消防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建立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加强《安全指南》的宣传培训。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要对照《安全指南》开展自查自改,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明确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消防安全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一)应当严格设置地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毗连甲乙类危险品仓库。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二)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不低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房间、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场所每50㎡应配置至少一组2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每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m。
(三)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疏散设施。场所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场所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场所的安全出口和楼梯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四)应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场所应设置游玩场景全覆盖且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并安排专人值班。监控值班区不得设置在游玩场景区域。
(五)应当提示提醒消费者安全要求。场所应事前告知消费者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火灾逃生和应急疏散路线。密室逃脱应当为消费者配备对讲机、定位器(具备蜂鸣警报发声功能即可),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定位搜救被困人员并及时安全疏散。
(六)应当实施防火分隔。场所的疏散走道两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场所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当确需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分隔。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布景材料。
(七)应当设置一键开锁装置。密室逃脱应设置一键启动全部开锁功能,发生火灾时能将场所内所有密码锁、电子锁、门禁系统一键全开。
二、消防安全管理
(八)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场所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每局剧本娱乐活动结束后必须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测。营业结束后,应当对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切断非必要电源。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应明确统一管理的消防制度和责任,明确消防设施联合管理要求。
(九)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场所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应分别选定白天与夜间开展演练。鼓励场所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与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应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十)应当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应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新员工上岗时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十一)不得违规使用明火。场所内严禁吸烟,严禁烧纸、点蜡、焚香等违规使用明火行为,严禁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烟花等物品,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游玩场景,严禁因剧情布景需要临时动用明火。营业期间,严禁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应经动火审批,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十二)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不得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不得因剧情布景需要违规敷设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并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
(十三)不得违规使用照明灯具。严禁违规使用卤钨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应按照要求设置防护罩。场所使用的灯具与易燃可燃装饰造型物、模型道具应保持安全距离。
(十四)不得违规充电。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等蓄电池驱动设备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场所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具有蓄电功能的游戏娱乐设施,不得在营业期间充电。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十五)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氢气球、模型道具等易燃可燃装饰造型物。
(十六)不得带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少量消毒使用酒精外,场所严禁带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控泡沫人造雪、彩带喷雾发泡剂使用。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应安全存放、使用。
(十七)不得违规使用燃油燃气。场所严禁存放、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置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五、安全疏散管理
(十八)不得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场所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十九)不得违规设置疏散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严禁设置从内部无法开启的插销等装置。
(二十)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场所严禁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窗户设置栅栏、镜面反光材料和遮挡物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