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酒吧门口见有人打架中金项链被扯落,她悄悄解下丝巾挡住项链……_速递
新民晚报| 2023-03-20 21:06:27

见他人金项链掉落在地,不仅不善意提醒,还故意进行遮挡,趁当事人不备,进行藏匿后带走,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日前,经静安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1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王先生喝酒时与他人发生口角,随后在酒吧门口发生肢体冲突,推搡过程中,对方一把扯掉了王先生脖子上戴着的金项链。事后,王先生和朋友在酒吧门口多次寻找无果。

当晚,公安机关参与了冲突双方的调解,事后也帮助王先生共同寻找遗失的金项链,同样一无所获。但是,当民警回看案发时段监控录像时,却发现了一名形迹可疑的女子。在王先生金项链掉落后,该女子径直走到附近,用脚踩住了项链,并解下身上的丝巾,趁其他人不注意,用丝巾卷起项链后离开了现场。

根据视频监控的线索,警方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并在周某家的玩偶中,找到了包裹有多层纸巾的涉案金项链。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周某却并不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我这是捡到的,不是偷的,当晚我看到动了手有点紧张,就把丝巾从脖子上解下来,这时才发现项链在我脚下,但是我觉得是这个男子不好,我不想还给他,就把丝巾搭在地上挡着,不让他们发现。”

周某的辩解显然并不成立,但是为了进一步确定周某“是捡还是偷”,检察官再次仔细查看了案发时段的监控录像,检察官认为,有四个细节可以认定周作案时的主观明知:

一是周某见他人项链掉落后,故意上前站在项链掉落处,用脚踩、用丝巾遮住项链,并保持站立姿势不挪动长达约4分钟。

二是周某四处张望并解下丝巾特意垂落在地遮挡,蹲下捡起丝巾,有明显用丝巾包裹物品的动作,捡起东西后立即离开。

三是周某在此过程中,反复观察被害人及周围人员情况,曾欲蹲下捡拾但因被害人走近而暂停。

四是被害人全程在寻找项链、民警也在现场,周某全程看到,但仍带走项链,盗窃故意明显。

经鉴定,涉案项链为足金,总质量49.61克,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周某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

因此,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案件中周某见到被害人项链掉落,不仅不进行提醒,反而故意遮挡、藏匿,实施盗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检察官在此提醒那些心生贪念的人,切勿因为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的红线,留下案底,悔恨终身。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顾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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