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快播报】大消息!个人养老金保险版细则来了,产品范围扩大,保险公司“上车”需这些条件
券商中国| 2022-09-30 08:51:30

国庆长假,寿险公司们可能要加班了。

备受关注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在保险领域的配套细则已初步形成,开始在行业内征求意见。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9月28日形成函件,向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和中国银保信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单位于2022年10月12日(周三)下班前反馈意见。


(资料图片)

29日晚,相关意见稿传开,有保险公司人士兴奋地表示,“在群里马上振奋起来”。这份通知征求意见稿共计15条内容,全文约1800字。

保险公司参与门槛高:六大条件,是否能降低?

《征求意见稿》最重要的内容是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要达到的门槛。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

(一)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五)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简称保险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访的业内人士分析,以上门槛设定较高,显示出监管对于参与险企的准入较严。其中选择的标准既考虑到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经营稳健性,也考虑到合规意识以及技术条件等。

有寿险公司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初步评估下来公司刚好能“上车”,十分欣喜。

但据记者了解,不止一家养老保险公司不符合上述条件,若按此条件执行,则意味着有专业养老险公司将不能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颇为尴尬。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门槛可适当降低,支持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满足六项条件,从定量指标看,门槛相对较高,目前有资格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公司可能不超过30家。设定经营门槛有利于行业集中优势资源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但不利于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这个增量市场。”

他认为,个人养老金产品除了享受税惠,在产品形态上需要满足一些监管要求外,与其他寿险产品在监管层面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设定额外更高经营门槛的必要性有待商榷。

产品范围远超预期:含年金保险、两全保险,要求不短于5年

保险业对于参与三支柱养老保险业务翘首以盼,最关注的还包括,哪些类型的保险产品可以纳入个人养老金业务产品范畴?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二)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三)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下称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从这个规定看,那些切实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在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比此前业届预期的产品范围更广。

朱俊生认为,目前保险、基金、银行、银行理财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正在通过不同的方式挖掘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市场,初步形成跨业竞争格局。扩大保险税优产品范围,有助于提高保险产品的吸引力,提升保险业在个人养老金市场的地位。

同时,朱俊生分析,税优产品期限要求有利于发挥保险业的竞争优势。“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的要求,一方面体现强化养老保险产品长期属性的监管和政策导向,另一方面也没有对保险期间做过长的规定,使得保险产品与养老基金、养老理财等产品期限类似,有利于不同行业在大致相同的规则下公平竞争。保险业可发挥产品、分散长寿风险、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提升长期养老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成为第三支柱发展的核心力量。”

“税延型养老保险应该完成试点任务了,或者转型到现在的个人养老金体系。”一位年金专家表示,保险产品肯定是个人养老金产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产品拥有保底和稳定收益,会吸引一部分注重资产安全的个人客户。安全性、稳定性是保险相较其他产品的核心优势。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专门申请,意味着需要是新产品。有中型寿险公司总精算师称,“要是以前老产品符合要求也能纳入名单就更好了。”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申请个人养老金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变更)审批或备案的,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充足率的说明;

(二)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说明;

(三)对与保险行业平台对接情况的说明;

(四)对已有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使用情况的说明。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结果,按季度在官网、保险行业平台等公布已完成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名单。”《征求意见稿》显示。

可协助参与人开立账户,加强资金管控

由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险公司作为参与人,服务个人养老金客户以及开展业务在销售、账户资金管控、业务专区等的有关事项。

《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包括:

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以下事项专门做出说明:(一)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管理要求;(三)保险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

经参加人授权,保险公司可依法合规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参加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二)协助参加人办理资金账户开立、指定或者变更;(三)将参加人相关信息在保险行业平台登记。

保险公司应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为他人投保。

保险公司应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符合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资金账户。

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购买、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者教育等服务。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风险保额、现金价值等。

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保险公司负责制作销售宣传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允许相关机构自行制作或修改材料。

每年1月15日上报上一年度业务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就相关业务监管作出规定。

例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停止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经营报告,包括业务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或审批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银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平稳有序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解读,做好相关服务,保持业务经营稳定。

据悉,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保险行业平台,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保全等运营操作,按照规定将保险行业平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系统连接,制定保险行业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统计和数据报送。

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提速

在保险版细则之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刚刚明确一项重要政策,即税收优惠政策——对缴费者按每年1.2万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今年4月,国办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已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万元。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个人养老金落地正在提速。经过近年持续推动,养老理财、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目标基金、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已初具规模。公开信息显示,截至6月末,养老目标基金规模超1000亿元;养老理财认购超600亿元;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保费22.1亿元、保单19.6万件,其中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2.96万件;养老储蓄则将于2022年11月在合肥、广州、成都、西安、青岛开启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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