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8月18日电 18日,河北证监局网站发布三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下称“中银证券新华道营业部”)及两名从业人员出具警示函。
河北证监局网站截图,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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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23〕1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23年7月河北证监局对中银证券新华道营业部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员工自2016年开始在秦皇岛地区展业行为合规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员工违规开展业务,且造成客户损失。
二、部分员工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未纳入合规监测系统。
三、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投资顾问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四、个别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向客户销售基金。中后台员工领取基金产品销售提成,未做到与业务岗位相分离。
河北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决定对中银证券新华道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3〕1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张彬自2016年在中银证券新华道营业部从业以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违规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对张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3〕20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曹春辉自2016年中银证券新华道营业部从业以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同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于2022年6月向客户销售基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决定对曹春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中银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2年2月28日在上海成立,2020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二级市场方面,中银证券18日收跌4.72%,报11.90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