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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通过规范集中采购管理、推行政采贷和电子保函、加大扶持力度、规范采购文件获取管理等切实举措,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消除疫情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稳经济、促发展方面的政策功能作用。
根据《通知》规定,新疆将规范集中采购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考核与指导,依法履行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采购集采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职责,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对于分散采购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强制代理机构进场交易。
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通知》提出,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通过政采贷等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配合做好账户变更、资金支付等工作,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还要积极推动电子保函在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拒绝以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通知》明确,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精神,落实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要求、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价格优惠等规定,扩大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规模,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采购人、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版采购文件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不得通过设置密码、收费平台注册、线下邮箱发送等形式,限制供应商下载电子采购文件或变相售卖电子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项目在电子化实施前出售纸质采购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严禁在采购文件获取阶段违规设置资格审查或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