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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光明网报道,近日,有网友自驾游携带大量日用品在贵州剑河县被交警以“人货混装”为由拦下。当地交警大队工作人员随后回应称,相关车辆确实属于人货混装,但对于当事驾驶员,交警采取了柔性执法,以批评教育为主,未进行处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同时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对相关规定做了明确——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
上述事件中,从涉事面包车的载货情况看——“后排座位的位置都被堆满了物品”“塞得满满当当”,交警的认定应该没有太大问题,但这显然引发了不少人对此的疑问。
在私家车不断增长、日益普及,各种自驾游司空见惯的今天,“人货混装”尤其是载客机动车“混装货物”的现象,实际上早已不足为奇。这种现实背景下,执法者如果简单地将大量携带各种“生活用品”的私家车,一律认定为违法性质的“人货混装”,难免显得不合情合理,恐怕也未必合乎相关立法的本意。
正因此,在上述事件中,当事执法交警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变通处置,“以批评教育为主,未进行处罚”。不过,对个案的处理无法解决普遍性问题。追根溯源,实际上还是现行有关“人货混装”的规定本身,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比如对“人货混装”中的“货”,到底如何科学而现实地予以厘清、界限在哪儿?相关实施条例是否存在滞后于客观现实的情况,有没有修改的必要?换句话说,要想有效化解“人货混装”之类的执法尴尬,不能总是靠交警的权宜性质的“人性化执法”,而要上升到具体法律层面,让更多执法者有明确的“索引”和“指南”。
鉴于自驾游在当下的普遍性和人们的出行、出游需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存在健全、完善、细化的空间和必要的,某种角度上,这也是实现良法善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