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如何重塑法律秩序?这个专题研讨会召开|简讯
新民晚报| 2023-04-24 17:07:12

新民晚报讯(记者 宋宁华)从“困在系统里”到“AI取代人”……大数据时代,如何重塑法律秩序?4月22日、4月23日,为期两天的“数字时代的社会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建设”专题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科技园国际会议中心召开。


【资料图】

本次会议由国家社科基金资助,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与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协办。

数字社会时代下的社会法

4月22日上午,大会在上海财经大学科技园国际会议中心拉开序幕。本次会议共设置了五个分论坛,一个专题研讨及两个圆桌论坛,会议还组织了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基地访问活动。

会议邀请了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杂志社主编胡玉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主任周国良,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谢增毅,嘉定区人民法院院长、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与实践基地主任顾全为本次大会作主旨发言。

林嘉教授以《数字社会治理的社会法构造》为题,从数字权力的崛起及其治理的反思、数字法治的社会法意涵、数字社会治理的社会法构造三个角度探讨数字社会时代下社会法的作为。林嘉认为,伴随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数字私权力迅速崛起,个人信息被处理者成为了新兴弱势群体,同时诸如老年人、劳动者等既有弱者的处境进一步恶化。数字时代的社会法在坚持关怀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时应以和谐信任作为基本理念,通过多方协同共治,构建数字时代和谐的劳动关系。

胡玉鸿教授以《以民生权利夯实了社会法的制度基础》为题,从民生权利的时代意义、主要内容、与社会权利之区别三个方面阐述民生权利之于社会法的意义。胡玉鸿认为,民生权利是与人们的日常生存和生活的有关权利的集合,要求国家通过履行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来保证公民基本生存权、生产自主权、机会平等权与社会救助权。保障民生权利是我国本土语境下社会法的重要功能与目标,在数字时代更应关注如何科学阐释与保障民生权利。

周国良作了题为《数字时代的就业管理与劳动权利义务设置 》的主旨发言。周国良认为,面对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应当深入挖掘平台经济运行逻辑,坚持顶层设计,统一立法,设计以劳动者个体为基点的权益保障制度,减轻企业负担,真正做到从“单位”保险转向社会保险。

谢增毅教授作了题为《数字化对劳动法的挑战与未来劳动法典的应对》的主旨演讲。谢增毅认为,数字化使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权利体系都面临挑战。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护问题仍然需要依赖传统的劳动法理论与权利保护机制,对自雇者等特殊群体应采取在劳动法上做减法而非民法上做加法的路径。

顾全以《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为题,分享了司法实践视角下的新业态劳动纠纷问题。顾全表示,目前司法对新业态劳动纠纷的关注重心已经从劳动关系转向了劳动权益保障。如果保护劳动者权益力度过大,也势必压缩企业生存空间。新业态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如何设置合理的保护尺度来平衡保护劳动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市场良性发展的问题。

从“困在系统里”到“AI取代人”

4月22日下午,会议进入分论坛讨论。本次会议共设置五个分论坛。分别为“数字时代社会法的理论探索和范式转型”“数字时代灵活用工的劳动法规制”“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数字时代下的慈善法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社会法青年博士生论坛”。

当晚,在上海政法学院分会场举办了题为“从‘困在系统里’到‘AI取代人’——法律如何应对劳动数字化”的专题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娄宇、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侯玲玲就网约工身份认定、劳动关系三分法如何实现、如何应对AI应用造成的失业等问题展开交流。

4月23日上午,会议邀请了中国社会法学界12位优秀青年学者,围绕“数字时代社会法的研究范式转型:创新与坚守”“比较法视野下数字时代社会法的新发展”两个主题分别举行了两场圆桌论坛。论坛一就数字时代的社会法研究范式哪些需要坚持而哪些需要改变,如何平衡新旧范式的关系等议题分享观点,论坛二从比较法维度聚焦数字时代的平等就业权、老年人权益保障等社会热点问题,寻求经验与启示。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为本次会议作了会议总结,“通过本次大会讨论,我们对数字社会仍处于初期阶段、劳动者权益应分类分层配置、以宏观视野分析具体问题等几个方面达成了共识。与此同时,在新旧问题区分,原理的创新与守正、通过立法或法律适用来填补制度空白、如何填补社会法原理短板、社会法今后的研究重点等问题仍存在分歧,社会法学界同仁还需做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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