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持续至6月16日。
《通知》指出,跨地区巡演是指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在一年内跨县(市、区)举办两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在简化审批程序方面,《通知》提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跨地区巡演申请,由平台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给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首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由平台将相关审批结果推送给巡演地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重复进行内容审核。演出举办单位应在巡演地举办演出活动前,向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场地、安全、消防等证明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并及时公示。无法提供的,终止备案程序。
如若演出活动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后,需要增加演出地的,演出举办单位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巡演地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巡演备案申请,演出增加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并及时公示。(记者 郑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