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黄诗原 记者 江跃中)团建,本是提高团队凝聚力、促进团队成员交流沟通的一种方式,但因团建项目多涉及文体活动,在参加团建中也时有意外伤害的情况发生。那么,在公司团建中自行组织体育活动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法院又将如何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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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意外受伤
董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在赶往团建根据地的路上,看到附近有一篮球场,董某于是和同行的几个同事在球场打起了球。
不料打球期间,董某意外受伤,之后被医院诊断为跖骨骨折,董某由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某区人社局受理并经核查后认为,董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向董某及其公司送达,公司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能否以工伤认定
原告认为,公司安排的团建活动内容,包含在根据地内的棋牌、k歌、钓鱼、聚餐,并没有篮球项目,而董某在团建期间,自行进行了团建项目之外的其他体育活动,地点也非公司组织的根据地场所,董某在打球期间受伤属于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该体育活动的风险,被告认定工伤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被告辩称,董某参加的活动由原告组织,费用由原告承担,具有团队建设的属性,事发后,原告也以工伤假审批同意董某休息,并全额全勤支付其请假期间工资,因此应以工伤认定。
驳回原告的诉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组织团建活动,并未限制职工参加篮球活动,综合原告组织活动的目的,篮球活动的属性、参加人员,法院认为被告的认定合法合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上铁法院立案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邱莉
对于在团建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认定为工伤,经过近几年的司法裁判已有明确,但对于在团建中,由职工个人发起的体育活动,是否也一并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对此还是要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综合认定。
结合本案,首先,原告组织团建,并且告知农家乐棋牌、K歌、钓鱼等设施较齐全,虽未罗列打篮球,但也未排除其他项目。
其次,原告称安排的主要活动场所在根据地内,但据根据地工作人员陈述钓鱼的池塘也有在根据地外,篮球场离根据地1至2分钟路程,并非远离根据地。而且董某未自费承担打篮球的费用,运动器材也是公司同事提供,参加者均是公司同事,在整个过程中,并未有人阻止。
再次,此次团建的目的在于调动团队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绩效。因此团建活动虽然不是直接以工作为内容,但与工作相关,应视为工作的延伸。职工参加的打篮球项目,为多人体育项目,讲究团队配合及协作,有利于增强凝聚力,完全符合团建活动的属性。
最后,原告在事发后对董某请假所采取的措施及表现的态度均显示其认可董某是在参加团建活动中受伤。
本院裁判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争议点作了很好的诠释,同时也提醒单位在组织团建活动中,除增强凝聚力外更要注重活动的内容,加强职工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