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团抄袭男团,SNH48公演节目侵犯ONER组合著作权被判道歉及赔偿_当前热闻
新民晚报| 2023-04-13 08:54:10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张呈 记者 孙云)舞蹈动作如出一辙,甚至直接翻唱原曲进行公演,你说这算不算抄袭?近日,杨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系男团“ONER”组合的经纪公司状告知名女团“SNH48”在公演中侵犯其原创歌曲《Watch me》及舞台表演相关设计的著作权。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丝芭传媒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一审判决后,丝芭传媒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本案现已生效。

原告北京坤音娱乐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音娱乐)是一家娱乐经纪公司,该公司通过委托词曲创作人创作歌曲《Watch me》,获得该歌曲的著作权利,并交旗下艺人“ONER”组合的成员灵超演唱。此外,坤音娱乐还委托一家文化工作室为灵超提供舞台秀设计、舞蹈编排及相关指导,并获得相关编舞的著作权授权。2020年8月,灵超演唱的《Watch me》歌曲发行后,同年10月,灵超在演唱会中进行了《Watch me》的唱跳表演。


【资料图】

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芭传媒)也是一家娱乐经纪公司,拥有知名女团“SNH48”。在灵超公演后时隔仅一个月,丝芭传媒举办了一场公演,“SNH48”组合中的部分成员也唱跳了《Watch me》这一节目。

坤音娱乐获悉后,将丝芭传媒告上法庭称,“SNH48”在收费现场表演中擅自表演其享有著作权的《Watch me》音乐和舞蹈作品,还将表演涉案歌曲及舞蹈视频发布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侵害了原告的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丝芭传媒在庭审中则提出,不认可原告对涉案歌曲的著作权利,对原告主张的舞蹈构成作品以及原告对该舞蹈享有著作权利也持有异议,并不认可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产生了需要消除的影响,对诉请的赔偿金额也不认同。

杨浦区法院比对双方演出视频后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艺人表演的舞蹈与原告的舞蹈作品相比较虽然存在一些区别,比如原告的舞蹈是一人领舞加两人伴舞,被告艺人的舞蹈则是一人领舞加一人伴舞,两个舞蹈的部分具体的动作姿态等细节上也有不少不同之处,然而,通过从舞蹈与音乐、道具、妆容等辅助元素的时空关系、舞蹈编排结构、舞者互动模式等层面出发进行整体比对,确认两段舞蹈在舞蹈背景氛围、道具与舞者的关系、舞蹈的节奏和编排段落、舞蹈各段落的关系和推进进程方式、关键舞蹈动作和妆容细节、领舞与伴舞的互动关系及互动方式等方面存在较高的相似性,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认定被告艺人表演该舞蹈构成侵权。

原告坤音娱乐主张保护的《Watch me》是由独创性安排所形成的可用于演奏的旋律,与可按照该旋律演唱对应的歌词所形成的整体,构成音乐作品;相关的舞蹈由一系列身体动作、姿态等元素通过与《Watch me》音乐旋律、节奏及歌词内容相呼应而进行独创性编排,由此组合形成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视觉整体,具有独创性,构成舞蹈作品。

原告坤音娱乐在与《Watch me》音乐作品创作者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作品权利归属原告,相关舞蹈作品创作者出具授权书将与舞蹈相关的著作权利授予原告行使,故原告对涉案音乐作品、舞蹈作品均享有相关著作权利。

被告丝芭传媒的艺人在进行公演活动时,所表演的《Watch me》节目使用了原告的音乐作品,该节目的配舞与原告的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对《Watch me》音乐、舞蹈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权,该节目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原告对《Watch me》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丝芭传媒作为相关艺人的管理公司,相关演出活动收益归属被告,故被告应对其艺人的演出活动所致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演出规模、演出收益、双方当事人及本案相关演艺人员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丝芭传媒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指出,演艺行业从业者应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艺人在选择表演的节目前,需要先确定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或积极联系权利人以获得许可,“上车不买票”“先上车后买票”均不可取,易引发侵权纠纷。经纪公司也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于艺人拟表演的节目要尽到充分的审查注意义务,以避免作品侵权等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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