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什么情况下免征所得税?
(相关资料图)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限售股除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从2013年1月1日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不免。
企业所得税: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没有优惠政策,应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