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社区辅警,负责社区警务、居住证办理等工作的机会,沈阳市浑南新城派出所两名辅警以编造居住地址的方式,为从事二手车经营等业务的刘某违规办理沈阳市居住证,这两名辅警先后共计收受刘某贿赂307800元。刘某将办理居住证人员的身份材料转给辅警白某某,再由辅警葛某某负责具体办理居住证。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辅警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这两名辅警分别是生于1988年的白某某和生于1991年的葛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白某某、葛某某于2021年7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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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9日,白某某、葛某某被浑南公安分局监视居住。此后,该二人所涉罪名变更为受贿罪,公诉机关于2023年2月27日决定对白某某、葛某某取保候审。3月21日,白某某、葛某某被提起公诉。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被告人白某某、葛某某入职沈阳市浑南分局浑南新城派出所担任社区辅警,负责社区警务、居住证办理等工作。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到案;次日,被告人葛某某被抓获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白某某、葛某某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全部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编造居住地址的方式,为从事二手车经营等业务的刘某违规办理沈阳市居住证,用于刘某谋取利益,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37900元。
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告人葛某某合谋,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共同为从事二手车经营等业务的刘某违规办理沈阳市居住证,用于刘某谋取利益,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69900元。其中白某某负责通过微信接收刘某发送的办理居住证人员身份材料和好处费,后转发给葛某某,葛某某负责具体办理居住证。
2022年11月10日,被告人葛某某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9900元。2023年4月18日,被告人白某某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7900元。
浑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葛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白某某受贿数额为人民币2379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葛某某受贿数额为人民币699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白某某、葛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
关于被告人白某某称其系自首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虽然其提供了沈阳市浑南分局全运村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但该情况说明中并无办案人员签字,且与在卷的抓捕经过相矛盾,并且被告人白某某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被告人白某某的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2023年5月18日,浑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某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