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多元买药酒后起诉索赔7万多元 判决:仅支持退款
厦门晚报| 2023-07-28 19:00:01

厦门网讯(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 漫画/刘哲姝)外地一男子两年内超过10次以消费者的身份提起食品安全方面的诉讼主张赔偿,这一次他来到厦门起诉,结果却被认定并非一般消费者,十倍价款7万多元的赔偿最终落空。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法官表示,带有营利目的的诉讼索赔,违背了诚信原则。

案情

购入4瓶冬虫夏草酒 而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相关资料图)

2022年11月,向先生三次在门店购买了4瓶冬虫夏草酒,共计7450元。其中两瓶酒的包装仅标有“××参茸行”以及“厦门市××商贸有限公司”,其他酒则无标识。他还对购买的全过程进行录像。

向先生起诉称,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这样的产品标示没有配料表、生产日期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使用的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他要求退款并获得十倍价款的赔偿。

商贸公司以及参茸行则辩驳称,向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们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向先生多次购买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商品标示的商品,其中也包括冬虫夏草酒,再提起诉讼从中获利。

在庭审中,向先生表示自己购酒是出于送礼需要,但也承认自己近两年内十次以上以购买食品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生产者、销售者十倍赔偿。

判决

行为具有营利性 支持退款但不支持十倍赔偿

2010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发布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2016年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参茸行作为生产者,未举证证明取得审批许可;商贸公司作为销售者,未举证证明已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向先生要求退款,于法有据。此外,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参茸行的经营者,商贸公司和参茸行均应承担退款责任。

向先生近两年超过十次提起类似的诉讼并主张赔偿,本案中又在同一天两次购买同一产品数瓶,并全程录像,购买后均不饮用,未受到人身损害。据此可以认定向先生非一般消费者,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违背诚信原则。因此,向先生主张按价款进行十倍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湖里区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商贸公司和参茸行应退还货款7450元,向先生应退还相应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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