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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 (记者 屠瑜 实习生 陈佳华)夏日游泳高峰期即将来临,各位未成年人的家长请注意,游泳被列为“高危险体育项目”,除了要警惕泳池溺水等人身安全问题,泳池中可能还潜伏着另一种“危险”。
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顾薛磊介绍,未成年人由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游泳场所易遭受人身伤害,甚至性侵伤害的事件。
据悉,一小学女生在上游泳课时,被男教练触碰敏感部位,事后她意识到不对,和身边女同学交流后发现,在游泳课上被该男教练猥亵过的不止一人。向家长和学校反映后,学校立即报警处理。该男教练被依法判处5年半有期徒刑。
昨天,长宁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文化和旅游局等5家单位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游泳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意见(试行)》。
“游泳锻炼需要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但游泳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长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飞说。因此,此次会签的《意见》中特意明确了,今后各游泳场所将禁止录用有性侵害、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同时,将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并明确游泳课程中的身体接触范围,避免碰触未成年人身体敏感部位。
此外,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展成熟,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能力,《意见》明确,将在游泳行业中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游泳场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配合调查的工作。如果没有报告,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据上海市长宁实验小学校长董海佳介绍,从2007年起,长宁区就面向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开设游泳课程。目前,长宁区中小幼学校已经实现了法治副校长全覆盖。今后,同学们接受游泳培训前需要接受自护“第一课”,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与法律保护等知识。课程中,老师会通过生动案例说明什么是性侵害,并鼓励孩子在遭遇相关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大胆说出来。“受害者没有任何过错,不要感到自卑、自责,受到谴责和惩罚的应该是侵害者。”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梅静在自护课上对同学们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