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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金玮菁 记者 郭剑烽)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李某在上诉过程中,当庭提供了一份被害人谅解书。这份谅解书为何由被关押的被告人提供?内容是真是假?日前,经宝山区检察院分别以诬告陷害罪、帮助伪造证据案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李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
2019年11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在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过程中,提供了一份被害人的谅解书,谅解书中称被害人因纠纷诬告李某犯罪。对于这份谅解书的来源,在第一次开庭时李某称是由他的离婚诉讼律师递交,第二次开庭时却改口为承办警官接受家属好处通过同监室人员传递。
案件线索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宝山区检察院后,检察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询问,被害人表示从未书写过该份谅解书,并主动提供了笔迹。经上海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认定,该份谅解书并非被害人所书。
接着,市检二分院的承办人通过笔迹提取、比对调查,发现谅解书字迹也非李某、承办警官及一、二审辩护人笔迹。但在调查中却发现,李某书写的认罪认罚书、上诉状和二审提交的谅解书所用稿纸是同一款式,而这稿纸是由李某被羁押场所采购的,用于羁押人员书写各类材料。
经过多次讯问,李某最终交代谅解书并不是所谓的离婚律师和承办警官传递,真正的伪造者是监友周某某。
李某诬陷民警帮其伪造谅解书的行为,公安机关经初查以诬告陷害罪立案,同时,公安机关以周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立案侦查。
周某某交代,在监区李某和他关系较好,平日里李某也对他多加照顾,在李某提出伪造谅解书帮他脱罪、减轻处罚时,就没有拒绝。由于在看守所每个房间都有笔和纸供在押人员书写情况汇报和心得体会,他便利用这些纸笔书写了谅解书。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为减刑及逃避侦查,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周某某为帮助李某减刑及逃避侦查,帮助李某伪造证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以诬告陷害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对李某、周某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