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家协会联合发文: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北京商报| 2021-05-19 16:07:05

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指出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相关的业务,并针对会员单位提出四点要求。

《公告》指出,虚拟货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针对相关事项,《公告》要求,一是正确认识虚拟货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虚拟货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与强制等货,不是真正的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开展法定货与虚拟货兑换及虚拟货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票券等犯罪活动。

二是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相关的业务。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或将虚拟货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与人民及外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作为信托、基金投资投资标的等。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风险提示。

互联网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是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公告》强调,虚拟货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四是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记者 岳品瑜 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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