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三年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终修订落地 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商报| 2021-05-19 14:48:14

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发布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介绍。继2018年送审稿后,时隔三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终于修订落地,同时,这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据了解,新出台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作出了全面系统的修改,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在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并对民办学校的收费和管理机制、监督管理体系、差别化扶持措施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新的实施条例也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强监管、强公益属

据相关数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共5564.45万人,占比接1/5。由此,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促进教育改革的一股重要教育力量。而自2018年民促法送审稿发布后,经过三年的打磨,2021年5月,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终于正式公布。

5月17日,北京商报记者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已经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章节条目上来看,现行条例共8章54条,修订后为9章68条,并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了“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删除了原有的“合理回报”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从具体内容来看,在民办学校的设立上,根据实施条例的第七条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同时,实施条例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第十三条则指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上述多个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设立民办学校的相关注意事项、民办与公办教育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作出明确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布会现场,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也明确表态,在接下来的具体工作中,针对社会关注的“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现象,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改善现有的教育秩序。

鼓励、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

与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条例给民办学校划出的清晰“红线”不同,在职业教育范畴内,实施条例的总体思路以鼓励、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为主。具体到相关条例来看,第七条明确表示,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民办学校。第九条也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当下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教改方向。

刘昌亚表示,职业教育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决定了其更加注重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特征。实施条例将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实施条例在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赋予了民办职业学校更多自主权。”刘昌亚谈道。

趋势:促教育公、扶持与规范并重

实际上,从2010年首次提出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始,到2021年修订版实施条例的正式发布,国内的教育环境在技术、观念、改革的背景下不断进行着更迭进化。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在法律地位上正趋于等。

而为进一步实现教育公,实施条例中对民办学校的招生权利进行了明确,并与公办学校实现接轨和同步。据第三十一条要求显示,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同时,该项要求还指出,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在解读该政策时表示,此项要求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的原则。使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大体相当。“这样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可以避免招生中不公竞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也指出,长期来看,民办教育的方针导向为扶持与规范并重。“政策发布之后,民办学校目前的担心并不在条文本身,而是集中在地方政府的实施层面,即一头沉或者一头偏。重规范、轻扶持,或者是只规范不扶持。”为此,刘林建议,各地方政府在政策实施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规范和扶持措施,在一定阶段内要实现综合衡,向市场释放出一个正确的政策信号。

(记者程铭劼赵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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