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修改促进作家权益保护再上新台阶
文艺报| 2020-11-27 16:05:14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已于2001年、2010年进行过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历时弥久,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学术界、权利人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修法过程中,中国作家协会通过全国“两会”、人大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渠道多次反映作家需求,为作家发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一系列规定和表述,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作为与作家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著作权法此次修改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完善作品的定义。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并将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补充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兜底条款。作品的定义是著作权法中最根本的问题,此次修改充分明确作品的要件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此项修改充分明确了作品的本质和特征,能够使人更好地理解作品和作品的类别,有助于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减少争议,并为今后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新形式作品预留认定的空间。

二、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提升法定赔偿数额上限,设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长期以来,很多作家面对侵权忍气吞声,不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其原因一是诉讼耗时费力,二是赔偿金额太低,甚至不足以填平诉讼成本。在修法过程中,中国作家协会多次建议,参考专利法中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一万元的规定,为著作权法设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此项建议最终被采纳,体现了中央加大力度惩治侵权行为的决心。虽然因为著作权法涉及图片、字体等单项赔偿数额较低的作品,500元的下限金额不高,但在著作权立法中是从无到有的突破,结合500万元的上限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将极大地推动社会构建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的良好氛围。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著作权案件的判赔数额都一定在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当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或许可使用费三种方式可以计算时,实际判赔可能突破这个金额范围。

三、修改部分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的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为合理使用,相比现行法增加了允许改编、汇编、播放的规定。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删除了现行法中“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的例外规定。

四、强化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此项规定为新增规定,为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保护著作权提供了进一步法律依据。11月15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为落实著作权法规定作出了有力补充。

五、新增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的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此项规定旨在促进作品传播,同时保障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有利于作品权利的充分使用。

六、完善作品登记制度。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作品登记制度并非新生事物,多年来为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此项修改有利于推动作品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当前作品登记费用低、手段便捷,且很多省市已经实现免费作品登记,作品登记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建议广大作家将自己作品进行登记,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有效的存证。

七、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近些年在稿酬收转、保护作家权利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建立和著作权主管部门更加有效的监督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必将在著作权市场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11月15日,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15个国家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RCEP》第11章专章规定知识产权,体现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中国作为《RCEP》的重要成员国,不但展现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倡导其他缔约国共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相信随着国际、国内保护知识产权大环境的建立和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作家们的著作权必将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和更完善的保护。(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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