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伦理学批评伦理选择教诲审美
中国社会科学| 2020-11-17 16:23:02

摘要:文学伦理学批评是一种从伦理视角认识文学的伦理本质和教诲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阅读、理解、分析和阐释文学的批评理论与方法。以自然选择为基础,文学伦理学批评发展出伦理选择理论,并建构以伦理选择、伦理身份、伦理环境、自由意志、理性意志等术语为核心的批评话语体系,为这一批评方法的运用奠定基础。在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中,以大脑为载体的脑文本、书写材料为载体的书写文本和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电子文本,构成文学的三大文本形式;同时,文学伦理学批评以脑文本为基础建构自己的文本理论。在文学起源上,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文学源于人类伦理表达之需,将文学视为道德的产物,坚持文学批评的道德责任,强调文学的教诲功能,具有鲜明的价值立场。文学的审美是非功能化的,它主要是通向和实现教诲功能的途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建构体现中国学者提出原创性文学批评理论和方法的努力,对于扩大中国文学理论国际影响力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文学伦理学批评伦理选择教诲审美

引言

文学伦理学批评是一种从伦理视角认识文学的伦理本质和教诲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阅读、理解、分析和阐释文学的批评理论与方法。它以文学文本为主要批评对象,运用其专有术语解读文本描写的不同生活现象,分析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等复杂关系中的伦理问题,解剖特定历史环境中不同的伦理选择范例,分析伦理选择的发生、发展和结果,从不同的伦理选择中寻找道德启示,发挥文学的教诲功能。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提出和理论建构,依托新的时代背景,立足当代文学批评状况,同时基于自身的价值立场,力图对当代文学批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不仅在经济、商贸、科学技术等领域打开了对外开放的大门,而且也在文化教育、文学艺术等领域向世界敞开了对外开放的大门。在文学批评领域,西方理论通过译介迅速进入中国,激活了中国的文学批评与研究。但西方理论在促进中国学术繁荣的同时,也逐渐占领了中国的部分学术阵地,不仅影响着中国文学批评的发展潮流,各种新潮术语也嵌入了中国的学术话语当中。这种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新西学东渐,推动了西学在文学批评领域迅速传播并获得不少中国学者认同,但不可否认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话语的缺失。

但是,如果对中国学者推介的西方理论细加分析,可能就会发现我们模糊了理论的概念,陷入了西方理论的误区。当我们试图为那些耳熟能详的理论下定义时,经常感到无能为力。例如女性主义批评、生态批评、文化批评、伦理批评等,如果作为一种理论,对之应该如何定义?它们的理论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它们的理论?显然很难作出回答。细加考察会发现,与其说它们是一种文学批评理论,不如说是文学批评思潮,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历史思潮、政治思潮、社会思潮或文化思潮。所有这些思潮几乎都没有建构系统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也没有自己独有的方法论。

以美国的伦理批评为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伦理批评在美国芝加哥大学韦恩·布斯的推动下迅速传播开来,逐渐成为文学批评领域的一大思潮。20世纪90年代,伦理批评在美国遭到一些人的批判。例如,同在芝加哥大学的波斯纳分别在《哲学与文学》杂志第21卷第1期和第22卷第2期以“反对伦理批评”为题发表论文,旗帜鲜明地捍卫王尔德的唯美主义观点:“书本来就没有所谓道德的书或不道德的书的分别。书只有写得好或不好的分别。仅此而已。”他认为:“评价文学的正确标准是美学标准而不是伦理标准。”波斯纳有失偏颇的观点不只是表明了唯美主义的回潮,更重要的是反映出伦理批评仅仅作为思潮容易遭到反对者的攻击。布斯在他出版的一系列著作中提出了不少重要的文学理论问题,捍卫了文学的伦理价值,为21世纪初中国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的建构提供了经验。不过,虽然布斯在美国始终是伦理批评思潮的捍卫者和引领者,但他远没有实现建构伦理批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目标。

从文学批评价值方面说,上述各种思潮强调文学的社会价值和伦理价值,重视文学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寄希望于用文学解决女性、生态、文化和社会伦理方面的问题,其思想和观点能够得到社会认同。但是,它们的思想和观点还没有真正形成体系,事实上它们始终不是作为理论而是作为思潮存在的。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往往把理论同思潮混同在一起,不仅没有将二者区别开来,相反却掉进了思潮即理论的陷阱。思潮不是理论,但是思潮能够促进理论生成。中国文学批评理论的建构需要从西学强势话语的影响下突围出来,需要从思潮走向理论。

要突破西学理论的藩篱,消除中国文学批评逐渐西化的弊端,不仅需要借鉴西学,更要回归中国文学现实,在新时代创建我们自己的文学批评理论和学术话语。文学伦理学批评是在继承中国道德批评传统和借鉴西方伦理批评的基础上创建的,同时也推动了中国文学批评理论的创新。

一、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建构:伦理选择

21世纪初,作为思潮的伦理批评在美国衰落了,但作为批评理论的文学伦理学批评却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文学伦理学批评不仅在达尔文自然选择学说基础上建构了伦理选择(ethical selection)理论,而且还通过伦理选择(ethical choice)、伦理身份、伦理环境、伦理语境、兽性因子、人性因子、自由意志、理性意志、伦理禁忌、道德教诲等核心术语建构起自己的话语体系,从而使文学伦理学批评从思潮变为理论和方法,并在对文学文本的分析研究中得到有效运用。

伦理选择指的是人类通过自然选择获得人的形式之后所要经历的获取人的本质的过程。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人类在完成第一次生物性选择即自然选择,获得人的形式之后,还要经历第二次选择即伦理选择。自然选择只是从形式上把人同兽区别开来,伦理选择才真正从本质上把人同兽区别开来。伦理选择在性质上同自然选择完全不同,前者是人的本质的选择,后者是人的形式的选择。经过伦理选择,人才有了善恶的观念,才有了人性,才最终成为伦理的人。因此,伦理选择是关于如何做人的选择,是人通过教诲和学习而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过程。

在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伦理选择”理论体系中,自然选择是伦理选择立论的前提,也是其思想基础。自然选择(natural selection)指生物在生存斗争中适者生存和优胜劣汰的自然现象。就人而言,从古猿到人的整个进化过程就是自然选择的过程。就人类进化的结果而论,人在自然选择中获得人的形式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保留了动物性遗传。中国神话中的伏羲、女娲和希腊神话中的斯芬克斯等半人半兽的形象,都象征性地说明了人在完成自然选择后表现出来的人兽同体的典型特征。人面兽身的伏羲、女娲和斯芬克斯身上都保留着人性和兽性共存的特点,我们把这一特点称为女娲因子(nuwa factor),也可称为伏羲因子(fuxi factor)或斯芬克斯因子(sphinx factor)。在伦理选择理论体系中,女娲因子是同伏羲因子和斯芬克斯因子意义相同的术语,用来解释人身上善恶并存的特点。人身上理性和兽性并存的特点,是由斯芬克斯因子决定的。斯芬克斯因子由人性因子和兽性因子两部分构成,因此也是人性因子和兽性因子的总称。

人性因子(human factor)不同于人性,人性因子是人的伦理意识,因而是人性的种子,而人性是人区别于兽的本质特征。人性因子的作用是约束和控制兽性因子,是人类在从摩尔根所说的野蛮阶段向文明阶段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能够导致自身进化为人的决定性因素。正是因为人性因子的出现,人才会产生伦理意识并获得人性,才能从兽变为人。人性因子的表现形式是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其最重要特征就是能够作出价值判断,分辨善恶。正是因为人性因子的出现,道德的人才能借助理性之光成长起来。

兽性因子(animal factor)与人性因子相对,其表现形式为自由意志(free will)和自然意志(natural will)。兽性因子是人的动物性本能的体现,是人在进化过程中的兽性残留,也是人身上存在的非理性因素。人同兽的区别在于人具有分辨善恶的能力,能够控制身上的动物性本能,从而成为有理性的存在。人同兽相比具有伦理意识,只有当人的伦理意识出现之后,人才能控制兽性因子而成为真正的人。

实际上每个人都是善恶并存的生物体,从这个角度看,文学作品的价值就在于通过描绘人性因子同兽性因子的不同组合与变化揭示人的伦理选择过程。人性因子与兽性因子的不同组合使文学作品中人物的行为、思想、情感和伦理观念复杂化、多样化,从而塑造出性格各不相同的人物,同时也引发不同的伦理冲突,体现不同的伦理价值,进而为如何做人带来启示。例如,《俄狄浦斯王》尽管常被解读为表现了古希腊人的命运观念,但是透过命运的面纱我们看到的却是人类在做人还是做兽之间进行的艰难选择。这部悲剧借助斯芬克斯以及它的谜语提出一个重要问题:人同兽的区别究竟在哪里?俄狄浦斯通过自己的行动理性地解答了斯芬克斯之谜,回答了如何正确进行伦理选择的问题,那就是做人需要遵守做人的伦理。

伦理选择就是做人而不做兽的选择,那么怎样理解人和兽的区别呢?费尔巴哈说:“究竟什么是人跟动物的本质区别呢?对这个问题的最简单、最一般、最通俗的回答是:意识。”“但是,人自己意识到的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或者,在人里面形成类、即形成本来的人性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就是理性、意志、心。一个完善的人,必定具备思维力、意志力和心力。思维力是认识之光,意志力是品性之能量,心力是爱。理性、爱、意志力,这就是完善性,这就是最高的力,这就是作为人的人底绝对本质,就是人生存的目的。”费尔巴哈实际上是从人性和兽性两方面寻找人与兽的区别。恩格斯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恩格斯所说的人性与兽性的程度差异,正是人一生中需要通过伦理选择解决的问题。在伦理选择中,人需要通过理性约束动物本性,强化人的道德性,同时对动物本性保持警觉,将其管控在伦理允许的范围之内。

伦理选择(ethical selection)过程是自然选择完成之后人类道德文明的新阶段,是人必须经历的通过具体的自我伦理选择(ethical choice)活动获取人的道德本质的过程。通过伦理选择,人才能走出蒙昧,脱离野蛮。伦理选择不是所有物种的选择而只是人类的选择。自然选择是形式的选择,人长成什么模样不是由自己决定的,而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伦理选择是本质的选择、做人的选择。用什么样的规范要求自己,按照什么标准塑造自己,做什么样的人,都不是由自然选择决定,而是由伦理选择决定。伦理选择按照某种社会要求和道德规范进行选择,按照做人的道德目标在特定的伦理环境和语境中选择,而且这种选择是在教诲和学习过程中进行的。

进化是自然选择的方法,教诲是伦理选择的方法。蒙昧时代的人类正是通过教诲才知道应如何进行伦理选择的。教诲包括两个方面:教育和学习。简而言之,伦理选择通过教诲的方法让人变成符合道德规范的人。刚刚诞生的婴儿只是形式的人,由于伦理意识还没有出现,婴儿是由兽性因子主导的。随着婴儿成长为幼儿,其认知能力得到加强,伦理意识产生,在父母的教导和环境的影响下逐渐有了人的概念,进而能够对自己进行人的身份确认。幼儿关于人的身份的自我确认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因为有了对人的身份的确认,幼儿才能进入伦理选择的过程。幼儿的自我身份确认以及随后的伦理选择,都是教诲(教与学)的结果。没有教诲,幼儿的伦理意识难以产生,也不能进行正确的伦理选择。

教诲实际上从原始社会就已经开始了。人类形成的习惯、行为规则、各种仪式等,都需要传授给下一代并在群体中传播,这就需要进行教育和学习。在书写符号出现之前,口头交流是教育的主要方式。为了避免口头教育的局限性,人类发明了图画,在图画的基础上又发展出图画文字,接着象形文字出现了。其后,文字作为书写符号成为传递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载体,在教育和学习中得到广泛运用。

许慎在《说文解字序》中说:“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蹄迒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百工以乂,万品以察,盖取诸夬。夬,扬于王庭。言文者,宣教明化于王者朝廷,君子所以施禄及下,居德则忌也。”许慎强调仓颉造字是为了宣教明化,使人增修德行、明白禁忌。认为文字具有伦理价值并不完全是许慎的观点。《周易·系辞》论述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盖取诸夬。”显然,无论是从造字的目的还是从文字的功能来看,文字创造之初都是为了伦理教诲。而无论是造字还是后来的书写文本,都是为了教导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以及遵守做人的道德伦理规范。所以,文字和文本的价值及根本用途均在于伦理教诲。

摩尔根说:“文字的使用是文明伊始的一个最准确的标志,刻在石头上的象形文字也具有同等的意义。认真地说来,没有文字记载,就没有历史,也没有文明。”作为书写符号,文字的使用不仅提高了学习效率,更重要的是人类的道德生活以及道德经验可以通过文字记录下来,而不再仅凭口耳相传和保存。文字的广泛运用,导致以抒情叙事为主要特征的文学的出现。摩尔根在强调文学的重要性时说:“荷马诗篇的产生差不多可以作为希腊人进入文明的标志,不论这些诗篇在当时是用口传还是笔录的。”从文学的阅读或朗诵中,人们可以得知他人是如何选择的以及不同选择导致的不同结果,并将其作为自我选择的借鉴和参考。

显而易见,文学是因为人类教诲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人类最重要的伦理表达形式之一。以埃斯库罗斯的悲剧三部曲《俄瑞斯忒斯》为例,因为有了这部文学作品,读者和观众才能进入虚拟的伦理场景,感受俄瑞斯忒斯、他的父亲阿伽门农和母亲克吕泰涅斯特拉在各自的家庭生活中所经历的异常复杂的伦理选择过程,才能引发更深入的伦理思考并从中得到深刻的道德启示。从古代希腊以及现代、当代的经典文学作品的主题和题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文学在伦理表达方面的特征。例如在西方文学中,但丁的《神曲》通过地狱、炼狱和天堂三界表现道德升华的过程。在中国文学中,屈原通过“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等诗句,表达自己的道德理想和对人生目标的追求。曹雪芹通过贾宝玉、薛宝钗、林黛玉等人物各自不同的伦理选择,叙述他们的道德成长。罗贯中通过刘、关、张桃园三结义以及诸葛亮、周瑜、曹操等人不同的伦理选择,展现了他们的选择活动是怎样影响个人道德人格、国家政治建构和军事斗争进程的。阅读中外文学作品,复杂有趣的新奇故事往往容易吸引读者,但是使故事复杂有趣的伦理选择过程,润物无声,才最能让人内心受到感动并进行道德深思。

文学文本是用于教诲的工具。在伦理选择过程中,文学因伦理教诲的需要而产生。在文学的书写文本出现之前,有关人类伦理选择的故事很多时候是通过专门的歌手口头讲述的,例如《荷马史诗》。文字发明之后,书写文本成为记述人类伦理选择活动的主要载体。由于人的经历有限,大多数情况下读者和听众并没有亲身经历过文学作品叙述的伦理选择活动,加上掌握的知识有限,往往不能完全理解文学文本。为了解释文本、正确理解文本和从文本中得到教诲,文学批评出现了。有关文学作品的导读、评论、研究论文和学术专著,都是用于解释文学文本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都是文学这一工具的“使用说明书”。解释文学文本需要批评方法,不同的方法会对文学文本作出不同的解读。文学伦理学批评是众多文学批评方法中的一种,它在伦理选择理论基础上建构了自己的批评话语,利用自己的批评术语对文学进行解读、分析、阐释和批评,目的在于帮助和引导读者阅读、欣赏和理解文学,从文学中获得道德启示,作出正确的伦理选择。

在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话语体系中,伦理选择(ethical choice)不仅是核心术语,而且也是其他术语的基础。伦理选择(ethical selection)的整个过程是由无数个自我伦理选择活动构成的,这些具体的伦理选择活动不仅在文学作品中得到了集中描写,而且构成文学文本的重要内容。文学作品以人为书写对象,通过伦理选择活动写人、叙事、抒情,描写整个人生过程中的一个个选择活动,评说做人的道理。因此,文学作品描写的人生选择的经验教训和得失范例能够作为借镜,发挥教诲功能。以叙事性作品为例,欧洲文学如荷马的史诗、塞万提斯的《堂吉诃德》、拉伯雷的《巨人传》、菲尔丁的《汤姆·琼斯》、狄更斯的《大卫·科波菲尔》等,中国文学中的元曲、四大古典小说等,无不描写人物生活中的一系列选择,如选择的过程、情感与体验、得失与思考等,描写其选择怎样影响了他们的人生,从而让读者从中得到教诲。

由于文学作品记述和评说人一生中所经历的一个个选择,这就决定了文学研究关注的焦点应该转向对具体的伦理选择活动的分析和批评,把对伦理选择活动的分析同伦理身份、伦理环境等批评术语结合在一起。从本质上说,伦理选择是在特定环境或语境中对如何做人的选择,也是对人的身份的建构和确认。伦理选择活动往往是由人的身份决定的,不同身份的人往往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不同的选择也建构新的身份。实际上,对人物的性格、心理、情感、精神进行分析和评价,也是对具有某种伦理身份的人的伦理选择活动进行分析和评价。无论心理还是精神,情感还是道德,它们都存在于具体的伦理选择活动中,并且同某种伦理身份联系在一起。心理变化和精神状态也都是在选择过程中产生的。只有把全部的伦理选择活动纳入观察的视野,才能从选择活动的表象深入到人物性格、情感、心理、精神和道德层面。因此,对文学的批评研究就需要从传统中对人物性格、心理和精神的分析转移到对伦理选择活动的分析上来,通过对伦理选择活动的分析来理解人物的心理、情感、道德及精神状态,并从中获取教诲。

无论外国文学还是中国文学,文学人物都生活在伦理选择活动中。通过对一个个伦理选择活动的分析,存在于文学文本中的人物不仅复活在我们面前,而且还能带领我们重新经历他们的伦理选择过程,感受他们经历过的喜怒哀乐和爱恨情仇,从他们的人生感悟中得到启迪。文学批评以文学文本为主要研究对象,对文学范畴中其他问题的研究都是为文本研究服务的,并在对文学文本进行分析和价值判断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文本认知理论与方法。文学伦理学批评同样如此。由于对文学伦理道德功能的强调,此前唯美主义文学观念下对文学文本的理解与认识显然并不适合文学伦理学批评。因此,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建构,在明确了坚持伦理性的价值立场之后,就需要建构与其主张相符的文学文本理论。

二、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文本理论

文学伦理学批评以文学文本为批评对象,强调文学是由书写符号构成的文本存在,文本是文学的基本载体。正因为文学如同绘画和雕塑一样以具体的物质材料为媒介,因此文学文本从形式上看是一种物质形态。文本由符号组成,它既是语言的物质形态,也是思想的物质形态。只有文本才能构成文学,语言只能表达文学而不能直接构成文学。

文本理论是20世纪文学理论发展的结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Text这一术语被翻译为“文本”,在中国被广泛接受。至90年代,文本概念逐渐成为文学批评中的关键术语,也成为中国学者讨论最多也是争议最多的术语之一。在传统观念中,文本和作品是两个相互关联和对立的概念。然而,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文学理论和批评中,作品概念逐渐被文本概念所取代。在作品与文本这两个术语转换的背后,实际上是文学批评范式的转换。因此巴特曾明确指出,文学研究和批评的焦点从作品的问题转为文本的问题。

时至今日,文本仍然是分歧最大的文学批评概念之一。利科说:“文本就是由书写而固定下来的语言。”(《解释学和人文科学》)福勒说:“文本指的是文本表层结构,即作品‘可见’、‘可感’的一面;这与文学批评家把文本当作形式客体的看法很接近。”“不过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认为,文本由一系列句子构成。一个句子是文本的一个元素、一个单位或一种成分。”(《语言学与小说》)托多洛夫认为文本不同于句子:“文本的概念与句子的概念是处在不同的层次之上的。在这个意义上,文本必须与段落——由若干句子组成的书写单位——区别开来。”巴特认为,文本“就是文学作品所呈现的表面;就是构成这部作品的词语的结构,这些词语的排列赋予它一种稳定的和尽可能独一无二的意义。”史柯尔斯从符号学的观点出发认为,文本表示“以一种符码或一套符码通过某种媒介从发话人传递到接受者那里的一套记号。这样一套记号的接受者把它们作为一个文本来领会,并根据这种或这套可以获得的和适合的代码着手解释它们。”(《符号学与解释》)后结构主义的观点认为:“我们将文本定义如下:一个超越语言的工具,它通过使用一种通讯性的言辞来重新分配语言的秩序,目的在于直接地传递信息,这些言辞是与那些先于其而存在的和与其并存的言辞互相联系的。”(克莉斯蒂娃)德里达也说:“广义而言,文本没有确定性。甚至过去产生的文本也并不曾经有过确定性。”(《弗洛伊德与书写的意味》)

随着西方文本理论研究的深入,文本概念已不限于文学的、书写的文本。除了文学之外,文本的概念既适用于电影、绘画、音乐等艺术文本,也适用于一切具有符号性质的构成,如服装、饮食、仪式甚至历史等。在后结构主义之后,文本与外部世界的联系越来越受到重视。所以赛义德认为:“简言之,文本存在于世界之中,所以,文本是世界之物。”同其他文化产品一样,文本也“从属于法律、政治、经济和社会强制力。”(《文本、世界、批评》)

迄今为止,国内外有关文本研究的成果已经非常丰富,但无可否认的是,文本理论深受索绪尔和巴特影响,大多数关于文本的研究往往被束缚在他们的文本理论框架中,缺少创新。无论是文本研究,还是与之相关的符号、语言研究,都没能摆脱索绪尔和巴特的窠臼。

关于文学同文本的关系,章太炎在《文学总略》中说:“文学者,以有文字著于竹帛,故谓之文。论其法式,谓之文学。”文学指的是用书写符号即文字记录、储存在某种载体上的文本,在这一点上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观点同章太炎类似。根据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观点,文学的存在有两个基本前提:文字和文本。文字是意义的载体,文本是文学的形态;文字构成文本,文本构成文学。文字只是一系列表意符号,本身并不是文学。在组成文本之前,文字的意义是独立的、单一的、简单的、相互割裂的,而一旦组成文本,即成为书写文本,便产生了最初的文学。

但是总体而言,文学伦理学批评以伦理选择为基础形成的文本观念既不同于章太炎等人的文本观念,也不同于西方文本理论。它按照载体分类,把文本分为三种基本形态:以大脑为载体的脑文本、以书写材料为载体的书写文本和以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也称为数字文本)。同时,基于三大文本类型的划分,文学伦理学批评以脑文本为基础建构起自己的文本理论。

脑文本、书写文本和电子文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它们的载体不同。从文献学意义上说,目前最古老和最重要的文本形式是书写文本。把书写符号契刻或书写在某种物体如龟甲、牛骨、竹简、木牍、青铜器皿、缣帛、纸张等材料上,就形成书写文本。后来,书写符号找到了新的电子(数字)载体,出现了电子文本。电子文本是一种新的文本形式,除了载体性质不同之外,它具有书写文本的所有特征,因此文学作品也包括电子文本。无论书写文本还是电子文本,都是由书写符号加某种载体构成的。

文学伦理学批评根据载体对文本进行分类,是为了找到一条推动文本研究的新途径,即研究文本需要深入到更深层次即大脑层面进行探讨,才有可能打开新思路。就文本而言,语言、符号与文本只是表象,而它们的本原隐藏其后,不易发现。这个更深层次的东西就是脑文本。语言、符号和文本都是在脑文本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要解决语言、符号和文本的问题,就应该从脑文本的研究入手。

脑文本(brain text)以人的大脑为载体。通过感知、认识和理解的思维过程,大脑能够将思维的结果以记忆形式保存下来,形成脑文本。人们对世界客观事物的感知和认知,都会以记忆的形式在大脑中存储。大脑在通过感知、认知来理解事物的思维过程中产生脑文本。

就书写文本和电子文本而言,脑文本是文本的第一种形态。就介质而言,脑文本是一种特殊的生物形态。在书写文本和电子文本出现之前,非物质形态的意识只能保存在脑文本里。脑文本不能遗传,只能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复制。游吟诗人对文学作品如《荷马史诗》以及其他作品的传唱,都是以脑文本为前提的。他们传唱的是保存在大脑中的有关《荷马史诗》和文学故事的脑文本。在脑文本的表达形式上,语言是表达脑文本的声音形式。声音能否形成文本,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声音可以用来表达脑文本,声音也可以用书写符号记录下来形成由书写符号构成的书写文本,但是声音本身只是表达脑文本的媒介而不是文本。

文学脑文本也是传统上所说的口头文学的文本。一般认为,在书写文本出现之前,通过口头表达、口耳相传的文学是没有文本的文学,这就是所谓的口头文学。但是,根据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文本观点,口头文学也是有文本的,这个文本就是存储在大脑中的脑文本。口头讲述的是这个脑文本,口耳相传的也是这个脑文本。人的发音器官的基本功能就是把脑文本转换成声音,生成语言,让听者能够理解。口头讲述是人的发音器官的发声活动,其本身不是文学,而是一种通过发音器官表达文本的方法。有了脑文本,发音器官才有讲述的内容,才能将脑文本转换成声音。口耳相传是听者利用听觉器官接受讲述者用发音器官表达的脑文本,然后将其复制成新的脑文本存储在自己的大脑里。例如,《荷马史诗》在形成书写文本之前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流传,实际上是《荷马史诗》脑文本的流传。

从性质上说,口头讲述文学既不是文学的形式,也不是文学的类型,而只是将脑文本转化成声音形态的方法,或者说是表达文学的方法。口头文学本身不是文学实体,只有口头表达的文学脑文本才是文学实体。由此可见,所谓的口头文学实际上是用口头表达的文学脑文本,或者说是脑文本的声音形态。

除了作为与书写文本、电子文本并列的文本形式之外,脑文本还具有其他两类文本不具有的作用。不论是书写文本,还是数字文本,要发挥出教诲功能,都需要读者通过对文本的阅读,在大脑中将对文本内容的感悟转换成新的“脑文本”保存下来。在读者的大脑对保存的这些脑文本理解、消化和接受的过程中,文学作品如春风化雨般在不知不觉中对读者起到教诲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与书写文本和电子文本相比,脑文本实则具有相对的超越性和独特性。因此,文学伦理学批评自然会对脑文本有更多关注。因为它不仅仅是一种基本的文本类型,而且与文学发挥教诲功能的内在机制密切相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脑文本是决定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既定程序,它不仅用于交流和传播信息,也决定人的意识、思维、判断、选择、行动、情感。因此,文学虽然具有教诲的功能,但是要转换成脑文本之后才能发挥出来。文学作品中包含的道德范例、榜样和说教,也只有转换成脑文本后才能形成观念和思想,发挥褒扬或劝喻、鼓励或批评、赞扬或警示的作用,从而实现教诲目的。

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读者阅读、欣赏文学的目的,是获取我们所需要的脑文本。因此,如何选择用于某种教诲的文学作品就变得特别重要。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作用就是通过对文学文本的分析、解读和批评,为读者建构脑文本提供优秀的作品,以促进其道德完善。也就是说,文学伦理学批评要用新的方法解决文学如何发挥教诲功能的问题,而脑文本则从理论上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

文学既可以指实体的文学作品,也可以指抽象的文学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有特别的说明或特定的语境,文学这个术语指称的都是文学文本。文本是文学得以存在的形式,是文学的实体存在。但是,文学文本需要通过脑文本才能发挥教诲功能。只有脑文本才能决定人如何进行伦理选择,才能决定人的思想、观念、情感和道德。脑文本为认识文学的教诲功能找到了新途径,但是有关文学脑文本的作用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文学文本与脑文本的关系是怎样的,如何对脑文本进行分析,脑文本与人的心理和精神有怎样的联系,脑文本与情感、伦理和道德的关系等,都是需要继续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三、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文学观念

由于充分重视文学文本的教诲功能,文学伦理学批评进而在此基础上对文学起源问题作了重新探讨。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文学起源于伦理表达。这种观点是对现有文学起源论的质疑与补充,为充分认识文学的复杂性以及从新的角度理解文学提供了新的思路。文学伦理学批评从伦理的立场探讨文学起源问题,把文学看成道德的产物,认为文学的产生源于人类伦理表达的需要,文学创作的原动力来源于人类共享道德经验的渴望。正是在这个前提下,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文学是特定历史阶段伦理观念和道德生活的独特表达形式,文学在形式上是关于文本的艺术,但在本质上是关于伦理表达的艺术。

为了表达伦理并建立行为规范,人类借助文字记载不同的事例,阐释对伦理关系的理解,最后把生活中容易随遗忘而消失的具有教诲价值的故事和道理转变成由文字组成的文本保存下来,作为人类的生活参考或行为指南。流传下来的这些文本就是最初的文学。

文本是文学的实体,没有文学文本,就没有文学,也没有文学的观念。例如诗歌,如果没有诗歌的文本,就不会有诗歌的存在,也不会形成诗歌的观念。其他类型的文本以及在该文本基础上形成的观念同样如此。早在殷商时代,中国已经产生了大量的文本,按照现代文学观念分类,可以分为诗歌和散文两大类型,并分别通过《诗经》和《尚书》流传下来。文本的形成和书籍的出现,为文学观念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容易从当下的文学观念出发思考文学问题,而没有回到历史的文学环境中去,讨论的往往是依据当下的文学观念限定的文类,如诗歌、小说、戏剧。但问题是,文学应该被限定在诗歌、戏剧、小说和散文四大类型中吗?从当今文学理论研究的内容看似乎如此。或者更准确地说,今天讨论的文学主要是诗歌、戏剧、小说和散文四种类型(在当代文学理论中,散文往往被忽视),当今的文学理论也是以它们为研究对象的。但是,如果回到100年、1000年、2000年之前,对文学追根溯源,情况就会发生改变,现在看来不属于文学的文本很可能就是当时典型的文学。由于现实环境发生了改变,文学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以前作为文学讨论的文本或者在文学史上不得不作为文学叙述但在当代文学理论中往往避而不谈的某些文本,其文学性质的确认就出现了问题。因此,文学伦理学批评需要对文学追根溯源,梳理文学的观念并从源头上寻找文学的实体。只有确定了文学观念以及文学实体,才能给文学下定义。

卜辞是中国最早的文本实物,它的发现表明,中国文学早在孔子之前就已经大量存在。1932年,郑振铎在《插图本中国文学史》中最先从文学视域论及甲骨卜辞。1936年,唐兰发表专题论文《卜辞时代的文学和卜辞文学》,明确提出卜辞文学概念。迄今为止,甲骨文被发现已逾120年,卜辞研究在语言学、历史文化学、社会学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然而在文学研究领域取得的成果仍然有限。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学界讨论卜辞时往往用今天的文学观念看待卜辞,没有充分意识到卜辞是一种自成体系的文学类型,没有认识到卜辞与诗歌、小说、戏剧和散文类似,属于特殊的文学类型,而是先入为主地用现代标准把卜辞排除在文学之外,没有认识到卜辞本身就是文学的一部分。先秦时代的文学有不同于现代和当代文学的特点。卜辞是殷商时期的特殊产物,是先秦文学中的特殊类型,而且是人类历史上不可再现、不可复制的文学现象。

从形式、内容和功能看,卜辞是殷商时代一种主要的伦理表达形式。它不仅通过占卜对人的几乎全部行为进行规范,而且通过占卜建立起制度伦理,推动社会文明发展。可以说,几乎每一片卜辞既是对当时伦理的表达,也是记录当时制度伦理的珍贵文献,书写了中国文明的历史。殷人何以在龟甲上契刻文字并将其储藏起来?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伦理发挥作用的结果。占卜的目的是确认某个行动是否合理,即是否符合伦理。在人类心智还不成熟以及缺乏科学精神的时代,这种确认是通过占卜得到神启或得到神灵的回答实现的。占卜之后把占卜的过程和结果契刻在龟甲或牛骨上,唐兰认为这是由两个原因决定的,一是“卜人们自己记下他们的经验”,二是“他们的主人要考验他们的成绩”。但是从伦理逻辑看,刻辞的目的是建立伦理规范。只要把占卜的结果保存下来,就变成了规范,可以作为之后时间、地点、事项等条件类似时所作占卜的参考,或者用以前已有的占卜结果来对相同条件下的事项进行预测。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有了把占卜过程和结果契刻下来的理由。

龟甲和牛骨可以长期保存,因此大量珍贵的以龟甲和牛骨为载体的卜辞文本得以流传后世。在讨论文学的时候,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这些目前能够见到的中国最早的文本是不是文学?唐兰认为,卜辞是“一部分档案而不是纯粹文学”,因此“不能代表商代文学”。唐兰根据他所处时代的文学观念作出的判断,并不符合卜辞时代的文学实际。从文献学的角度看,我们能见到的、未经后人改动的商代文献仅有卜辞和青铜器上的铭识。卜辞和铭识是商代文学中特有的两大文学类型,它们既是殷商时代特有的文学文体,也是中国现存最早的珍贵文本实物。

在殷商时代,虽然没有形成明确的文学观念,但是已经在不自觉中产生了同诗、书联系在一起的文学意识。正是因为有了这种意识,诗歌、卜辞才会形成各具特点的文学类型并大量出现。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由孔子所代表的士人群体基本上都奉行“述而不作”的思想,大多致力于对夏商周存世文献文本的整理,《诗》《书》《礼》《易》《乐》《春秋》的文本就是他们整理的结果。孔子等人整理先秦时代的文献文本,完全是出于自己时代的伦理需要并根据这种需要进行文本选择,因此有许多文本没能通过整理保存下来。今天从文献学的观点看,尽管春秋时期之前的大量文献原典的文本可能没有保存下来,但是经过孔子等人的整理,它们的精华部分则以新的文本形式流传后世。

在考察古代文学观念时,最重要的是不可用今天的文学观念以今律古,而应回到古代的历史语境中去;不能用今天的文学现象去想象古代不存在的或者特点不同的文学现象,而要从古代文学的实际出发,在特定的伦理环境中寻找对古代文学事实的解释。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文学观念,不同的文学现象背后有不同的文学概念和理论,无论东方还是西方,莫不如此。例如,西方有关史诗的文学观念,中国有关卜辞的文学观念,都只能用来分别解释史诗和卜辞,而不能用来解释今天的戏剧、诗歌以及其他类型的文学。所以,我们应辩证看待不同时期的文学观念,古代的文学观念只能用来作为今天的参照,而不能用于定义今天的文学。反之亦然。

随着唐宋以来大量书写文本的出现,人们对书写文本的不同性质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逐步明确了不同文本的概念、判定标准及类型特征。将哲学、历史和文学文本分开的文化分类发展趋势,除了进程有所不同之外,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是一样的。现代以来,在文学领域,历史、哲学和科学类文本被分割出去,只保留下被我们称为文学的文本。随着现代文学观念的确立,尽管文学文本又有了新的分类,如诗歌、戏剧、小说和散文文本,但它们并非彼此隔绝,而是一起构成不同于哲学和历史的文学文本。不同的文学文本是由书写文本的不同文学形式和性质决定的,如诗歌不同于戏剧,小说不同于散文,但它们除了形式上有所不同之外,其文学性质并无不同。随着文学文本从书写文本中独立出来,新的不同于哲学文本、历史文本和科学文本的文学观念形成了。

用当代的观点来看,先秦时期的文学观念属于人文观念,由书写符号构成的所有文本都属于文学范畴。正因为如此,学界提到先秦文学时是把当时的历史和哲学文本包括在内的。在不同的伦理语境中,先秦时期的文学或指所有的先王典文,或指诗、书,或指学习的功课,或指文化修养。鉴于当时客观存在的文学事实,我们没有必要把当时的文学观念复杂化,更不能把我们今天的理解和观念强加给古人。由此可见,先秦诸家所论文学,无论是“先王典文”“博学古文”,还是“文章博学”,主要义项皆泛指诗、书、易等古代文献典籍的文本。这一点同西方用literature指称所有的文献类似。

现代的文学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现代科学分类影响的结果,文学分类越来越细,最后除了诗歌、戏剧和小说之外,其他几乎所有的文本,包括在文学史上举足轻重的散文都不被重视,有时甚至被排除在文学范畴之外。文学最终变成了由诗歌、戏剧和小说构成的文学,文学理论也变成了诗歌、戏剧和小说的理论。但是,无论是从观念还是文学史实来看,现在的文学观念或文学理论只适用于解释当代的文学,甚至只能解释诗歌、小说和戏剧。当代的西方文学理论或者当代的中国文学理论,除了能对诗歌、戏剧和小说以及文学史作出有限解释之外,并不能对自古以来文学传统中已经确认的文学,如西方和东方的古代史诗、历史和哲学散文、科学著作等文本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当代文学理论不能科学地定义整个文学,也不能从文学史角度对历史中的文学作出科学解释,而只能定义一定历史条件下或语境中的文学,因而有明显的局限性。

随着伦理环境的改变,文学观念一直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有关古典文本的旧有文学观念被新时代的文学观念取代了,但是这不能否认古典文本曾经作为文学而存在;一些新的文学观念出现了,但是也同样不能改变现在已经不再将其视作文学的古典文本的文学属性。例如,四书五经中的很多文本尽管在当代被排除在文学之外,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它们在文学史上的地位。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文学文本、文学观念和文学定义,因此当我们定义文学时,不能把文学定义变成对于某个时期的或某些类型的文学文本的定义,而应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文学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如前所述,文本是由文字构成的,是文学的载体和形态。文字是表达意义的书写符号,按照某种规则组合在一起构成文本,表达特定的意义。目前能够见到的中国最早的文本是将文字契刻在龟甲或牛骨上的卜辞。后来发明了供书写用的纸张,书写文本才大量出现并流传下来。所有流传下来的文本,无论是卜辞、还是书写在竹简、青铜、绢帛、纸张等载体上的文本,都属于文学文本。古代埃及人用圣书字刻在石碑、石板或写在纸草纸上的文本,苏美尔人用楔形文字写下的泥版文书等,也属于文学文本。因此,文学的观念是广义的,而仅包括诗歌、小说、戏剧等文类的文学观念是狭义的,不能将之等同于整个文学。

其次,需要关注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学观念认定的属于文学范畴的书写文本。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类型的书写文本,因而也就有了关于这些文本的不同观念。在诗歌、戏剧、小说作为主要类型的书写文本从文学中独立之前,并没有形成如当代文学理论一般专指某些文本类型为文学的观念,所有的书写文本都包括在文学范畴内。书写文本是文学术语产生的基础,也是文学观念形成的前提条件。在狭义的文学观念产生之前,《诗》《书》《礼》《乐》《易》《春秋》等典籍,不仅是对中国古代性质不同的书写文本进行的分类整理,也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观念。实际上,在有关中国古代文学的著述和诠释中,很多古代典籍虽然并不是当代文学观念所认定的文学,但在当时都是包含在文学范畴之内的,都是典型的文学文本。因此,当代的文学理论不能把古代某些文本排除在外。

再次,要对当代文学观念中的文学文本的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当代学科的划分越来越细,受其影响,文学逐渐把历史、哲学、科学类文本排除在外,文学文本专指由诗歌、戏剧和小说等所代表的书写文本。书写文本的详细分类是现代科学发展的结果,无疑加深了对某些文学文本如诗歌、小说和戏剧的理解。但是,狭义的文学观念存在许多不足甚至是自我矛盾之处。例如,如何设定文学的标准,当代文学文本同旧有文学文本如何区分,当代文学观念同文学传统的关系等问题,都还有待解决。狭义文学观念尽管促进了文学研究的深入,推动了文学研究的发展,但需要对其局限性进行深入反思。

最后,需厘清文学文本与文学相关领域的关系。除了文学作品之外,与文学相关的领域如文学创作、文学理论、文学批评、作家、读者、媒介等都属于文学的范畴。文学创作有关文学作品的产生,文学理论有关文学的解释,文学批评有关文学的价值判断,文学媒介有关作品的传播。这些领域不仅与文学文本密切相关,而且也是研究和阐释文学文本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所有这些从文学文本衍生出来的研究领域对于解释和理解文学不可或缺,但它们都不是文学文本,也不能取代对文学文本的研究。

长期以来,文学的定义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克罗齐说:“任何人把艺术理解成什么,艺术就是什么。”这种回避矛盾的态度无助于解决文学定义的问题。但应该相信,文学观念是历史的、动态的、辩证的,文学定义同样如此。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文学,也有不同的文学观念和文学定义,因此不能离开特定的伦理环境而片面地、僵化地理解和定义文学。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中,文学始终与伦理表达密切相关,这种主张充分考虑到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文学的独特性,从而可以对具体文本有更为切合其特点的认识和评判,使文学伦理学批评在理论上保持更大的弹性和灵活度。同时,这种主张始终强调文学的教诲功能,重视文学批评的道德责任,在价值选择问题上坚持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价值指向。

四、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文学功能论

在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体系中,强调文学的伦理教诲功能是其核心观点之一,并以此作为文学批评的基础。功能是文学作品固有的效能或作用,教诲是这种效能或作用的表现形式。文学伦理学批评强调文学的伦理价值和教诲功能,并非贬低审美的作用,而是认为审美不是文学的功能,只是阅读、理解和欣赏文学的方法,是为教诲功能服务的。

目前学界认为文学具有多种功能,如审美功能、认知功能、教育功能、示范功能、情感交流功能等。与之不同,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文学的作用是多重的,但是功能不是多重的而是单一的,即伦理教诲功能。在中国,有关文学功能的论争主要集中在文学的功能是教诲还是审美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上。

文学批评之所以出现教诲功能与审美功能的论争,是因为这两种观点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前提之上。前者把文学看成一种伦理表达形式,后者把文学看成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学界关于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的讨论,核心问题集中在对审美概念的理解上。所谓审美,指的是人感受、认识、理解、欣赏、创造和评价美的实践活动及精神活动。审美作为审美主体的一种心理判断,它是在审美主体和客体之间产生的,是审美主体通过视觉、听觉、触觉等感觉器官实现的对审美对象的主观认知。在审美关系中,审美是人对审美客体的审美,人是审美的唯一主体,而审美客体只能被审美。由于审美是人的主观判断,因此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就文学的审美而言,审美是作为审美主体的读者(批评家也属于读者范畴)对作为审美客体的文学作品的认知和欣赏。文学的审美是读者阅读和欣赏文学作品的活动。在读者同文学作品的审美关系中,文学作品始终是作为审美客体存在的。读者阅读、感悟与欣赏文学作品的过程,就是对文学作品的审美过程。如果文学作品没有进入审美主体的审美过程中,文学的审美是不会发生的。“文本一定要经过读者的阅读、鉴赏、批评,才能变成有血有肉的活的生命体,才能变成审美对象。”的确如此,正因为文学的审美是在审美主体和客体之间发生的,是在文学的阅读和接受过程中实现的,所以,这也说明审美是发现文学伦理价值的方法与途径,而不是文学的功能。

讨论文学的功能问题,首先需要把功能和作用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尽管从表面看功能和作用在某些方面类似,但它们在性质上却不相同。文学的功能可以体现文学的本质属性,是文学发挥的直接作用,即发挥的同文学属性一致的效能。或者说,文学的功能是在文学特有属性范围内发挥的作用,也是文学本质的体现。教诲是文学的基本功能,是文学产生的积极作用,是一种引人向上的道德力量。读者阅读文学文本,听众倾听文学作品的朗诵,观众观看戏剧演出,都会受到感染,获得警示、感悟和教诲。文学作品或戏剧中人物不同的伦理选择及其选择的后果在读者或观众身上引起的不同心理、情感等反应,都是文学作品内在作用的体现,是文学教诲功能发挥作用的结果。

如果文学发生的效能并不是其内在的和固有的,这种效能就是作用。作用是文学的一般用途,既可以体现文学的本质属性,也可以体现文学的非本质属性。文学的功能是客观存在的,功能同文学之间存在明确的逻辑联系,而作用既可以是客观存在也可以是主观存在,它同文学之间既可以有逻辑联系,也可以没有逻辑联系。简而言之,功能是事物本身具有的效能,作用除了事物的效能之外还包括事物本身的用途。例如,出版商为了谋利出版文学作品,通过各种促销手段使一部作品变成畅销书,并从中获得可观的利润。对于出版商而言,这部作品的用途是在商家意志主导下产生外在经济收益。书商不是为了自己阅读而是为了出售和赚取利润,这只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交易,文学作品发挥了谋利的作用,而这显然不是文学的教诲功能发挥的作用。

文学的伦理价值就是文学的正面道德教诲价值。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角度看,文学价值的大小在于其所发挥的教诲功能的大小。文学通过一系列道德事例和榜样在道德层面实现对人的教诲、鼓励和劝诫,从而帮助人择善弃恶,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古今中外的文学,教诲都是其基本的功能。殷商卜辞是中国最早的文学。古人用在今天看来属于迷信的占卜方式,建立了中国最早的伦理秩序及行为规范,为后来的文明奠定了基础。孔子主张文学为伦理服务,“迩之事父,远之事君”讲的就是文学的伦理作用。(《论语·阳货》)《毛诗序》说“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同样强调的是文学的道德教诲功能。为历代士人所推崇的四书五经,是最重要的儒家经典,也是中国早期的文学。南宋以来,四书五经作为儒学基本书目,是儒生学子的必读之书,也是做人的道德指南。文学为中国社会发展提供动力。新文化运动倡导民主和科学,反对专制和愚昧、迷信,提倡新道德,反对旧道德,其主要武器就是文学。即使到了今天,尽管有人宣扬文学的使命已经终结,断言文学已经死亡,但实际上文学仍然在发挥着教诲功能,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文学的历史和社会文明史表明,文学从来就是人生的教科书。只要文学还存在,文学的教诲功能就存在。即使进入科学迅猛发展的时代,文学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文学的教诲功能是不会消失的。

有人不赞同文学具有教诲功能,往往出于对审美的误读而把文学的价值同道德割裂开来,把教诲和审美对立起来,甚至一谈到文学的教诲功能,就认为是用道德绑架文学和给文学套上伦理道德枷锁。这显然是一种极端的看法。就古今中外的文学发展史而言,审美同道德教诲几乎始终联系在一起,是不能分开的,审美追求的终极价值也是伦理道德价值。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从对立的立场讨论文学审美与教诲,不能因为片面的理由否定审美或教诲的价值,更无必要为了相互否定而把审美与教诲割裂开来。实际上,从美学诞生时开始,审美就同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即使到了21世纪,也没有人能够否定审美同道德的天然联系。1735年,美学的鼻祖、德国哲学家鲍姆嘉通把认知能力分为低级和高级两种,认为“高级认知能力”才能认识真理,强调要对“低级认识能力”进行稳妥地引导,“必须把它引上一条健康的道路”。低级阶段就是审美认知阶段,高级阶段就是道德认知阶段。鲍姆嘉通认为,“只要知性和理性由于心灵的主宰而常常得以启迪低级认识能力”,就可以获得高级认知能力。他一再强调审美的真是包括道德在内的,认为“教谕的这种道德真实性是从创作素材的可然性来看必须加以追求的当中最为重要的”。鲍姆嘉通说:“理智和理性必须根据道德的必然性来引导一切美的思维,然而如果人们没有清楚且明白地认识到美的思维的规则,就不可能达到这一点。”由此可见,鲍姆嘉通强调感性的审美只是一种低级认知,只有在道德的引导下进入高级阶段才能认识真理。

把审美看成文学的本质,在学理上与中国及西方的文学传统相悖。在西方,鲍姆嘉通的《美学》问世之前,文学多被用来批判丑恶,弘扬道德。即使美学创立以来,文学审美的观点也没有改变文学伦理本质的事实,没有人能无视文学的伦理价值,而从审美的角度否定文学的教诲功能和伦理价值无疑也是站不住脚的。

在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体系中,强调文学的伦理价值和教诲功能不是为了使教诲观点同审美观点相对立,更不是为了否定审美的价值,而是为了厘清教诲与审美、道德与审美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认识审美、理解审美,以发挥审美在文学批评中应有的作用。文学伦理学批评把教诲看成文学的基本功能,认为文学的教诲功能是在审美过程中实现的。文学伦理学批评从来都不否认文学的审美价值,但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文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为人类提供娱乐,而在于以娱乐的形式为人类提供从伦理角度认识社会和生活的道德范例,为人类的自我道德完善提供经验。

读者通过对文学作品的审美,获得道德教诲;作品经过读者的审美,体现伦理价值。从这一视角出发,可对文学审美和文学批评的关系作出更为清晰的辨析。文学作品伦理价值的实现分为审美和批评两个阶段。文学审美是低级阶段,主要通过阅读而理解文学作品,目的在于欣赏。阅读是读者在阅读愿望支配下对文学作品的认知,主要通过读者的视觉或听觉器官获得阅读感受,即审美快感。这个过程就是审美,是对文学作品的体会与欣赏。文学欣赏受个人感情支配,属于个人阅读作品所产生的自我情感体验,具有主观性质。文学的审美虽然是文学认知的低级阶段,但它是文学批评的前提。没有文学的审美,就不能进入文学批评阶段。文学批评是高级阶段,是人作为审美主体对文学作品的理性认知,是通过批评对文学作品作出好坏的价值判断,目的在于获取道德教诲。审美鉴赏是为了对在阅读过程中获得的快感作出解释,其前提是体会和感受,主要受情感支配。批评是对鉴赏后的作品作出价值判断,主要受理性和道德原则支配。所以,文学批评不仅仅是读者个人鉴赏作品的审美心理活动,而且也是在理性约束下对文学作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文以载道的文学观念。在现实生活中,人的伦理选择需要通过教诲完成,教诲是通过榜样和说教实现的。文学教诲的类型大体上可以分为说教和例教两类,前者主要用睿智的语言分析、论述和解释说明道理,对人进行规劝,诗歌及各种论说文体都属于说教文体;后者大多用具体的事例说明道理,让人从中吸取教训,小说、故事、戏剧等都属于例教文体。在大多数情况下,说教和例教往往紧密结合在一起。

在中外文学中,诗歌是最早用于说教的文学类型。它以其特有的艺术方式抒情言志,传达美的感受,感染人的心灵,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诗经》是中国最早的诗歌总集,通篇以自然朴实的语言强调一个核心思想:道德。《诗经》中的“德”字共出现70余次,如“惟德”“明德”“文德”“顺德”“德音”等,从国家、君臣、臣民、夫妇等各个方面对道德进行强调,如“德音莫违,及尔同死”“宜兄宜弟,令德寿岂”“显允君子,莫不令德”“淑人君子,其德不回”“淑人君子,其德不犹”。可以说,从《诗经》开始,中国诗歌以其独有的伦理表达形式,形成了抒情言志的道德教诲传统。其后,《楚辞》、汉魏六朝时期的乐府,也都是通过教诲表现其伦理价值。即使那些表面上看起来以抒情写意为主的作品如李白的《静夜思》《蜀道难》、张若虚的《春江花月夜》、王之涣的《登鹳雀楼》、苏轼的《念奴娇·赤壁怀古》等,也同样通过诗歌抒写伦理以表达思念、情义、哲思、抱负、理想,让读者从中感受到强大的道德力量。而毛泽东的《沁园春·雪》《卜算子·咏梅》《七律·长征》等,既写了诗人毛泽东自己的选择,更写了中国革命的选择和中国人民的选择。阅读这些倾情革命、指点江山的诗篇,读者无不从中感受到诗人的胸怀、豪迈、信念、乐观,受到诗歌道德力量的鼓舞。由此可见,诗歌普遍具有的强大教诲功能大都是通过抒写伦理实现的。即使骆宾王那首被看成作者爱鹅、赞鹅的经典童诗《咏鹅》,我们也能够从中读出一个奋发向上少年的鸿鹄之志,从而受到感染。外国诗歌的魅力也同样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伦理表达,例如荷马的史诗,但丁的《神曲》,弥尔顿、拜伦、雪莱的诗歌等,莫不如此。在马拉美那首经典杰作《天鹅》中,我们看到那只冰冻在湖中的纯洁美丽的天鹅不甘心被困湖中的命运,奋力振动双翅,要向广阔的天空飞去。《天鹅》同《咏鹅》有异曲同工之妙,打动我们的都是诗歌抒情言志的伦理内涵。从以上诗歌可以看出,无论叙事、抒情还是描写心理、情感,其本质都是伦理表达,发挥的功能都是道德教诲。

同诗歌相比,儒家的经典因人说事,就事论理,采用直接的说教方式进行教诲。文以载道、以文化人,是中国古代典籍发挥教诲功能的特点。四书五经就是如此,其对人的教诲涉及学习、教育、道德、修养、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婚姻、家庭等诸多方面,但是核心仍然是讲述如何做人的道理。孔子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一个人如果要成长为一个有道德修养且能够享受生活的人,须首先学习文学,继而明白事理,成长为人,所以颜渊喟然叹曰:“夫子循循然善诱人,博我以文,约我以礼。”《大学》中说:“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两千多年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一直是中国无数读书人谨遵的道德准则。

同儒家典籍相比,小说主要通过不同的人物典型、伦理故事和道德评价尤其是通过道德榜样论说是非,阐述如何做人的道理。例如明代小说“三言二拍”,尽管所收录作品的题材广泛,内容复杂,但是“喻世”“警世”“醒世”的故事十分典型,伦理主题非常鲜明,劝谕、警诫和唤醒世人的说教意图一目了然。《醒世恒言》序言说:“明者,取其可以导愚也。通者,取其可以适俗也。恒则习之而不厌,传之而可久。”显然,作者强调写作此书,是出于道德教诲的目的。《警世通言》序中说,通俗演义“事真而理不赝,即事赝而理亦真,不害于风化,不谬于圣贤,不戾于诗书经史,若此者其可废乎”。《初刻拍案惊奇》序中也说要“意存劝讽”,强调文学要劝善惩恶,有益道德。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文学发挥教诲功能有其独特性。文学不是哲学、伦理学,也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法令,而是能够打动人的心灵并引导读者在潜移默化中获得教益的艺术作品。文学类型多样、接受面广,因而可以让更多人在文学欣赏中完善人格,提升境界。文学的教诲功能是强大的,只要读者阅读文学作品,就可以通过审美鉴赏的方式获得启迪,陶冶性情,砥砺品性。当然,通过审美来实现文学的教诲功能,其间的复杂心理机制和具体运作方式还有待于从多个视角展开深入研究。文学伦理学批评充分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也作出了一定的学术探索,从而建构起了自己的文学教诲功能理论。文学的教诲功能是文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我们希望有更多学界同仁关注和重视这个问题,共同推动文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建设。

结语

文学观念是在历史进程中形成和演变的,不同的伦理环境中有不同的文学,也有不同的文学观念。尽管如此,文学的伦理价值和教诲功能是一直存在的。因此,也就需要文学批评对此有足够的重视,并建立相应的批评理论和方法。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研究实践和理论建构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文学伦理学批评是在借鉴西方伦理批评和中国道德批评基础上创建的新的文学批评理论和方法,具有不同于西方伦理批评的新特点。它从一开始就注重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创立自己的理论体系,这一点不同于作为思潮存在的美国伦理批评。作为批评文学的方法,文学伦理学批评不仅以伦理选择为基础建构了理论体系,而且还以伦理选择、伦理身份等术语为核心建构了话语体系,从而为这一批评方法的广泛运用奠定了理论基础。

文学伦理学批评始终把文学看成道德的艺术载体,看成承载某种伦理价值的艺术形式。它以人为立论前提,以文学文本为批评对象,以获取道德教诲为批评目标,坚持文学批评的道德责任,从伦理的立场研究和解读文学,引导读者阅读、理解、欣赏和批评文学,从中获取道德启迪和教诲。强调文学必须有益于道德,避免文学批评中的伦理价值缺失,是文学伦理学批评一以贯之的价值立场。

在文学批评方法多元化的今天,文学伦理学批评为文学批评提供了新的方法,为解读文学文本开启了新的思路。同时,随着外在学术思潮的新变和自身批评理论的演进,文学伦理学批评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文学伦理学批评是一种跨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在国内外学者的共同推动下,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研究已经出现了将文学同语言学、哲学、心理学、经济学、政治与法律、计算机科学、神经认知等不同学科结合起来的倾向,开始了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跨学科转向。这种跨学科研究必然会借鉴和吸收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完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建构,推动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深入发展。(聂珍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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