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准入管理 金控监管靴子落地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2020-09-21 08:27:25

“金控公司旗下金融牌照众多,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而且金融公司往往规模大、牵涉广,一旦发生风险,造成的影响也是交叉和连锁性的。”

金控公司监管办法落地!

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同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

《决定》和《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形成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规模较大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金控公司进行整改和清退,也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那么,现存的哪几类金融控股公司需要进行调整?金控办法的出台又是否意味着金融业混业经营将至?

填补监管空白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比如历史比较久远的中信、光大、招商局集团,地方背景的像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还有像民营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像蚂蚁集团等。

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金控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9月1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从微观运行的角度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盲目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金控办法出台之前,国内个别金融集团因股权关系不明、关联交易复杂引发很多问题,成为加速金控办法出台的直接原因。”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直言,金控公司被称为“将所有金融业务都纳入监管”态势之下的最后一块“真空地带”。金控公司旗下金融牌照众多,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而且金融公司往往规模大、牵涉广,一旦发生风险,造成的影响也是交叉和连锁性的。

潘功胜介绍,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已稳妥处置了像明天系、安邦系和华信系等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一些企业集团,安邦系和华信系的处置工作基本上完成了,明天系的处置工作还在过程中。今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明天系的9家金融机构实施了接管。从目前的情况看,接管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推进。

明确准入管理

面对金控集团乱象,潘功胜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指出,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短板。《决定》和《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

具体来看,《决定》所称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此外,《办法》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和资本要求有六条,其中要求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实缴注册资本设置门槛,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股东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力支撑的要求,也可以排除一些‘名不符实’的‘金控公司’。”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称。

连平认为,随着《办法》的落实,现存的金融控股公司肯定需要进行调整。其中包括三类:

一是名称中已有“金融控股”且符合《办法》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类公司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进行正常的牌照申领程序。

二是名称中没有“金融控股”但符合《办法》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第一类公司申领牌照的同时,还需要进行改名,在名称中添加“金融控股”。

三是名称中有“金融控股”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公司,首先是尝试做股权和资源方面的调整使之符合要求,然后可进入第一类公司的申领牌照程序。为此监管部门设置了过渡期,对于无法调整或经调整后也无法满足要求的公司,则可能责令其改名,摘掉“金控”、“金融控股”等公司名,而且要求其不得开展金融控股公司业务。

混业经营将至?

随着《决定》和《办法》的落地,薛洪言指出,“之所以在金融牌照之外另设金控资质,主要是从股权层面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并表统计、股权穿透等来更清晰地识别金融集团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股权关系、关联交易关系,从而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公器私用。”

“金控办法的出台主要还是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需要,从金融业发展趋势看,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前期的允许银行持牌券商就是例证。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从金控集团的层面进行统一监管就成了必要条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是吹响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号角。未来,国内有望涌现出一批金融控股集团,即所谓的金融航母,以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薛洪言判断。

董希淼也表示,从发达国家经济金融业发展的历史看,受金融企业创新驱动和监管规制双重影响,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模式是交互进行的,总体上向着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

“此次《办法》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抓手,尝试对从事金融业务的BigTech(大型科技公司)进行更科学和全面的监管,具有探索意义。”董希淼建议,“对金融集团同样也应允许其投资与金融业务密切相关的机构。这将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依托金融科技发展金融业务,打造金融生态圈,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综合、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

金控办法出台意味着金融业混业经营将至?潘功胜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

“《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也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余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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